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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管措施

发布时间: 2013-07-22  点击次数: 1262次
我国是世界上煤矿灾害严重、灾害多的国家。在瓦斯方面。我国煤矿几乎都有瓦斯涌出,年涌出量超过180亿m3;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突出矿井占49.5%;全国煤矿中高瓦斯矿井4462处,突出矿井911处,国有重点煤矿中约250处突出矿井;我国煤矿是世界上煤与瓦斯突出zui严重的国家之一;截至2007年底累计突出16400余次,占世界煤矿总突出次数的40%左右。 目前,我国煤矿平均开采深度每年增加10~20m,地应力、瓦斯压力和瓦斯涌出量随之增大,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危险增加,热害也逐步成为煤矿新的灾害。随着生产集约化程度的增加,现代化的生产矿井容易导致多种灾害的耦合。 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环境和生产过程发出的警告,对防范事故,保障矿井安全和生产的组织、实施起着人工检查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对安全监控系统正确评价,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才能为管好用好安全监控系统奠定基础。煤矿在选购安全监控设备时,要严格把关,必须要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四证"齐全(即产品计量合格证、检验合格证、产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证)、技术先进的系统配套产品。另外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长期正常运行,矿井应根据监控系统设备数量和损耗情况,备有系统设备的易损易耗配件。对安全监控系统和各种设备和装置,如中心站的各种设备、分站和电源箱、各种传感器、断电器等应分别建立技术档案。这些资料应力求详尽,能反映出每台设备的技术性能、使用和运行状况;诸如按设备型号、编号逐台建账,及时填写安装时间、地点、更换、拆除时间、拆除原因。此外,还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组建专业技术队伍。 矿井通风部门应建立安全监测机构,并配备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测工。安全监测工应是有一定的电子技术基础且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 为切实有效地发挥安全监控系统在生产中的安全保障作用,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各种传感器的安设,特别是采掘工作面等场所的瓦斯传感器的安设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设置。为保证安全监控设备能连续正常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与维护。对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要调试、校正一次。监测人员每班要下井对监控设备和线路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便携仪在现场与瓦斯传感器进行对照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要先以较大数为依据报告值班人员,并在8h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生产厂家应急用户之所急,要有一支技术良好的售后服务队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户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要本着“用户至上,诚实守信"的原则,要有与煤矿企业共同使用好安全监控系统的思想,以认真负责,服务热情的态度,为用户提供及时、的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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